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處務規程
( 112年07月31日)
第 9 條
林產利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木竹材基本性質、加工利用及高附加價值林產品研發之試驗研究。
二、林產物化學成分分析及利用之試驗研究。
三、木竹材料性質改良及保存之試驗研究。
四、生質能源永續利用之開發及試驗研究。
五、漿紙纖維之試驗研究及產品開發。
六、農林剩餘資材循環再利用技術之研發。
七、木材標本館、木藝科學教室及紙張陳列室之經營管理。
八、其他有關林產利用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