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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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二 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 105年11月30日)
第 22-1 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農地流通及有效利用,得輔導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用地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之仲介業務,並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