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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三 章 農業生產 ( 105年11月30日)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指定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輔導業者設置各該業發展基金。

前項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指導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