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發展條例
第 三 章 農業生產
( 105年11月30日)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指定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輔導業者設置各該業發展基金。
前項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指導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