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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三 章 農業生產 ( 105年11月30日)
第 25 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就農業資源分布、生產環境及發展需要,規劃農業生產區域,並視市場需要,輔導設立適當規模之農產專業區,實施計畫產、製、儲、銷。

農產專業區內,政府指定興建之公共設施,得酌予補助或協助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