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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三 章 農業生產 ( 105年11月30日)
第 30 條
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

前項擴大經營規模,得以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