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發展條例   第 三 章 農業生產 ( 105年11月30日)
第 32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及取締;並得併同依土地相關法規成立之違規聯合取締小組辦理。

為加強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