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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四 章 農產運銷、價格及貿易 ( 105年11月30日)
第 45 條
為因應國內外農產品價格波動,穩定農產品產銷,政府應指定重要農產品,由政府或民間設置平準基金;其設置辦法及保管運用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