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發展條例
第 四 章 農產運銷、價格及貿易
( 105年11月30日)
第 45 條
為因應國內外農產品價格波動,穩定農產品產銷,政府應指定重要農產品,由政府或民間設置平準基金;其設置辦法及保管運用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