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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四 章 農產運銷、價格及貿易 ( 105年11月30日)
第 47-1 條
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日起五年止。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