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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四 章 農產運銷、價格及貿易 ( 105年11月30日)
第 4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對各種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得實施計畫產銷,並協調農業生產、製造、運銷各業間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