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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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四 章 農產運銷、價格及貿易
( 105年11月30日)
第 49 條
農產品加工業,得由主管機關,或經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加工業者之申請,劃分原料供應區,分區以契約採購原料。已劃定之原料供應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之。
不劃分原料供應區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