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發展條例   第 四 章 農產運銷、價格及貿易 ( 105年11月30日)
第 50 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工廠設置於農村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便利農民就業及原料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