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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五 章 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 ( 105年11月30日)
第 56 條
中央政府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及農業金融體系;其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前項政策,訂定農貸計畫,籌措分配農貸資金,並建立融資輔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