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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五 章 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 ( 105年11月30日)
第 60 條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

前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第一項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支應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