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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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七 章 罰則
( 105年11月30日)
第 70 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休閒農場經營休閒農業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