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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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二 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 105年11月30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需要,應配合國土計畫之總體發展原則,擬定農業用地需求總量及可變更農地數量,並定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