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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八 章 附則 ( 105年11月30日)
第 75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申請登記、核發證明文件,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6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