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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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110年11月23日)
第 14 條
農產專業區計畫,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或協調有關機構及團體辦理之。
前項農產專業區跨越直轄市、二縣(市)以上者,其執行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