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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110年11月23日)
第 2-1 條
前條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