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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 89年03月31日)
第 4 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依設置主體及經費來源分為左列三類:
一、第一類:由政府設置,並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
二、第二類:由政府設置,但不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
三、第三類:由業者捐助設置,其經費由業者籌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