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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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 89年03月31日)
第 6 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平準基金,主管機關應依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監督管理。
第三類基金於召開董、監事會議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