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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 89年03月31日)
第 7 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裁撤之。
一、未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設置期限屆滿者。
三、設置目的已完成者。
四、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認定已無存在必要者。
五、原申請設置機關請求裁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六、違反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第九條規定,情節重大者。

農產品平準基金經裁撤後,其財產與權益之歸屬,除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有規定者外,應由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