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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 89年03月31日)
第 10 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獨立之會計制度,並在國庫或公營行庫開設專戶儲存。

財務調度如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協助融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