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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 89年03月31日)
第 11 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變更其組織或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