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 89年03月31日)
第 5 條
前條第五款所指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政府預算。
二、基金操作收入。
三、捐贈。
四、有關機關之補助。
五、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