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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 89年03月31日)
第 7 條
第四條第七款所指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基金操作支出。
二、辦理業務所需,並報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備之費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