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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 89年03月31日)
第 8 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之年度工作計畫、執行報告及預、決算之編審,除政府設置並編列預算支應者,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辦理外,其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送請主管機關核備,或經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備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編具工作執行報告及收支決算,送請主管機關核備,或經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備後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