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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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 89年03月31日)
第 9 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藉農產品平準基金之操作,為業者謀取不當利益者。
二、執行與設置目的無關之業務或違反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者。
三、未依工作計畫執行者。
四、經費開支不符規定者。
農產品平準基金有前項情形,經糾正而未於限期內改善者,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限制其業務、變更其組織或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