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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 92年09月08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救助案件,應設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由主管機關、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代表為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農民團體、產業團體或地方政府代表列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