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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 92年09月08日)
第 5 條
經審議委員會認定國產農產品有因進口而遭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擇其適當之方式提供救助。

審議委員會認有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得由主管機關洽請其他機關提供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