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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 104年02月12日)
第 13 條
經許可承受耕地後,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