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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 104年02月12日)
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