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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 105年02月15日)
第 7 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農業用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第一項農業用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