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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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 95年11月07日)
第 2 條
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得發給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