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 95年11月07日)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裁罰等有關資料,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裁罰確定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