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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 95年11月07日)
第 9 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相關資料應嚴予保密,並妥善保管。如有洩密情事,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追究責任,並依法議處。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