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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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 109年07月03日)
第 5 條
依本標準應收取之費用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取之;申請案件需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收費收據。
依本標準收取之各項費用,應於申請人申請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