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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 112年12月04日)
第 2 條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編定為其他使用地類別。
二、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三、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
四、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使用。
五、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

前項第一款各種使用地因變更使用,依法變更編定或維持為水利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者,仍應計入變更使用面積,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計收回饋金。嗣後有再依法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情形者,免重複計收。

第一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屬山坡地範圍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免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