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 112年12月04日)
第 9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農業用地依各目的事業法令核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其有捐贈或繳交相當於回饋金之金錢或代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