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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20日)
第 11 條
已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上,申請設置相同項目之農業設施,該設施原有面積及申請新增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設置面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