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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四 章 自然保育設施 ( 112年02月20日)
第 18 條
申請自然保育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實施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涉及野生動物之飼養者,其種類及數量。
六、申請用地使用現況、經營概況及鄰接區域現況分析。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