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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12年02月20日)
第 36 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