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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20日)
第 5 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