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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六 章 畜牧設施 ( 112年02月20日)
第 22 條
申請畜牧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申請用地之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
五、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六、設施建造方式。
七、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八、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九、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第 23 條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養畜設施: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二、養禽設施:指供飼養家禽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三、孵化場(室)設施:指供專用孵化經營所需之設施。
四、青貯設施:指供專用生產青貯料所需之設施。
五、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指禽畜糞堆肥場或畜牧糞尿水處理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依附表五規定辦理外,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