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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96年06月07日)
第 15 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裁處外,認證機構應要求限期改正,並增加追蹤查驗次數:
一、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
二、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有登載不實之情事。
三、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驗證機構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形情節重大或有前條各款所定情形者,認證機構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驗證機構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