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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96年06月07日)
第 17 條
經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驗證機構應以書面終止其驗證,並收回驗證證書:
一、未持續符合該類驗證基準,經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
三、廣告內容與該類驗證內涵不一致而情節重大者。
四、有第十二條第四款所定終止驗證之事由。

前項農產品經營業者對驗證機構所為終止驗證通過資格有異議者,應於收受書面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佐證資料,向原驗證機構提出申訴,並以一次為限;原驗證機構應以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農產品經營業者對於驗證機構就申訴所為之結果不服者,應於收受書面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佐證資料,向該驗證機構之認證機構提出再申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