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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96年06月07日)
第 6 條
申請認證為農產品驗證機構者,應為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並於申請日前三年內未有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情事。

前項申請者應依第三條所定驗證機構類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第一項所定該類認證程序規定之文件,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