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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96年06月07日)
第 7 條
申請認證為農產品驗證機構,經認證機構依其申請驗證類別之認證程序審查結果認符合者,應給予認證,並核發認證證書。

前項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驗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得辦理驗證之範圍。
三、認證有效期間。
四、認證機構名稱。
五、認證規範名稱。
六、認證證書之年、月、日及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