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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8年03月07日)
第 10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項目如下: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名稱及地址;如為集團驗證者,應註明其成員名稱。
二、產品品項。
三、驗證基準之名稱。
四、驗證有效期間。
五、生產地點之地籍資料。
六、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名稱。

前項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