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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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8年03月07日)
第 11 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所需之生產原料與資材,均須正確記錄其物種、品名、供應者、取得時間、供應批次及原料資材之批號或追溯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