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六 章 認列及衡量 ( 108年03月21日)
第 29 條
農業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